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
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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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

一、概念

第三百六十三条【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】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二、构成要件

(一)客体要件
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。

(二)客观要件

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。本罪属选择性罪名。在定罪时应以行为人实施之具体行为来确定具体罪名。例如,行为人若实施的是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,则对其定“制作淫秽物品罪”。

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。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海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”。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;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

(三)主体要件

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巳满16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。

(四)主观要件

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,并具有牟利的目的。